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所属部门单位履行养老服务职责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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