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九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入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待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养老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入住老年人,并向社会公告。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为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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