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八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养老机构应当公示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