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六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对入住老年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参照国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参照国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