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四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有计划、分层级、分类别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并逐步向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运营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
优先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和康复护理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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