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 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间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家庭护理、健康体检、保健指导、医疗康复、医疗急救、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巡访探视、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
(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知识讲座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六)其他形式的养老服务。
(一)日间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家庭护理、健康体检、保健指导、医疗康复、医疗急救、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巡访探视、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
(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知识讲座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六)其他形式的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