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 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八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布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利用城镇住宅区配套的养老服务用房,重点建设小型化、连锁化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提供给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进行社会化运营,为社区居家老年人开展集中照护、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文体娱乐等养老服务,打造“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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