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 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或者部分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等老年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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