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 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内容,制定政府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