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 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九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跨地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支持家政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