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养老服务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以高龄、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推进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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