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医保、地方金融监管、大数据、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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