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和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护理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不同类型养老服务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