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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