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完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