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心理咨询、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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