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
因国家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建设或者置换。建设期间,应当安排符合条件的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因国家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建设或者置换。建设期间,应当安排符合条件的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