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对纳入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计划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对纳入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计划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