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利用闲置场地、场所和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调整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养老服务;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学校、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厂房、商业设施等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