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

第四十五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领办创办养老服务组织。对自主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扶持政策。
对在养老服务组织连续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给予入职奖励或者补贴。
对引进、培养的养老服务优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省、市、县(市、区)重点人才工程,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按照规定享受居住落户、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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