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

第四十六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鼓励在养老服务组织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或者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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