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 第四十四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 第四十四条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定期开展对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职业技能;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服务管理,与养老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