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
第四十七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扶持各类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培养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
民政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服务对象需求发布、志愿者服务时间预存和转移、志愿服务评价等功能。
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服务对象需求发布、志愿者服务时间预存和转移、志愿服务评价等功能。
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