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四十九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土地利用政策。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采取改造利用城镇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方式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用地优惠政策。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营利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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