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五十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将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适时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