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五十二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对经济困难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老年人给予相应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