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 第三节 农村养老服务 第三十五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节 农村养老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有条件的村将经营收入、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出让等集体经济收益,通过法定程序,按照一定比例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