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 第三节 农村养老服务

第三十四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节 农村养老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实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失能老年人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到护理型养老机构统一照护;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通过签订供养协议,督促供养责任人履行义务。
鼓励支持乡村医生、农村养老机构中的护理人员发挥专业特长,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或者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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