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 第三节 农村养老服务

第三十二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节 农村养老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养老服务设施,引入专业机构运营管理,加快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转型升级,在确保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逐步发展成为开放型、护理型、区域性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建立城乡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通过合资合作、委托运营、对口支援等方式,推动城市养老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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