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 第三节 农村养老服务

第三十三条

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节 农村养老服务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依托农村社区、中心村、较大自然村,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场所,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养老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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