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城镇道路及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安装功能照明设施,装灯率及亮灯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城镇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镇照明专项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并按照规定时间开闭景观照明设施。
城镇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镇照明专项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并按照规定时间开闭景观照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