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经批准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经批准部门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