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镇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道路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镇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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