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在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建立日巡查制度,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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