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城镇道路及相关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保持平坦,人行步道平整,路缘石整齐、无缺损,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保持整洁、完好;
(三)交通护栏、隔离设施、交通指示牌、防护墙和排水等设施保持完好、整洁、有效;
(四)候车亭、报刊亭、岗亭、配电箱等设施保持完好、整洁。
道路及相关设施出现损坏、污损、移位或者空缺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换。
(一)道路路面保持平坦,人行步道平整,路缘石整齐、无缺损,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保持整洁、完好;
(三)交通护栏、隔离设施、交通指示牌、防护墙和排水等设施保持完好、整洁、有效;
(四)候车亭、报刊亭、岗亭、配电箱等设施保持完好、整洁。
道路及相关设施出现损坏、污损、移位或者空缺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