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容貌整洁,无乱摆摊、停放、张贴、涂画、开挖、搭建、堆放、挂晒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整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城镇容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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