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本条例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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