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商务楼宇、新型农村社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新型农村社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车站、公交站点、停车场、集贸市场、公园、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桥涵等设施及沿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政府收储地块由管护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城镇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商务楼宇、新型农村社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新型农村社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车站、公交站点、停车场、集贸市场、公园、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桥涵等设施及沿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政府收储地块由管护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