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二)建筑物顶部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造型、装饰等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四)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或者晾晒物品;
(五)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出现破损、污损影响城镇容貌的,管理者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重要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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