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1-24 共 72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乡村范围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 第四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 第五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 第六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 第七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乡容貌和... 第八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 第九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城乡容貌和环... 第十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可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 第十一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本条例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道路... 第十三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由城市... 第十四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容貌整洁,无乱摆摊、停放、张贴、涂画、开挖、搭建、堆放、挂晒... 第十五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二)... 第十六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城镇道路及相关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保持平坦,人行步道平整,路缘石整齐、无... 第十七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在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所有者或者管理... 第十八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镇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 第十九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需要挖掘城镇道路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 第二十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经批准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 第二十一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城镇道路及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安装功能照明设施,装灯率及亮灯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城镇景观照明... 第二十二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规范和城镇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公... 第二十三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三条 占用城镇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权统一... 第二十四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允许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城镇容貌和通行。 在城镇道路及其两侧、... 第二十五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应当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第二十六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 第二十七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和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范围内实施露天烧烤活动。室内烧烤食品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 第二十八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八条 沿街门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门店外立面美观、整洁,牌匾、标识、灯箱等规范、完好... 第二十九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设置硬质围挡(墙),并保持整洁、美观; ... 第三十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镇容貌标准。 ... 第三十一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 第三十二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 第三十三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便民原则,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 第三十四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及其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剪树木花草,防治病虫害... 第三十五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二)在绿地上堆放、丢弃废弃... 第三十六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城乡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第三十七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维护维修,保持正常使用。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 第三十八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专人负... 第三十九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九条 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具体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 第四十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 第四十一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一条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随意倾倒... 第四十二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禁止... 第四十三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三条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散煤、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应当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 第四十四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城镇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依法用于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 第四十五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五条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符合城乡容貌标准和... 第四十六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口香... 第四十七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八条 乡村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道路平整、便于通行,广告牌匾规... 第四十九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农村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引导商贩进入市场经营。 禁... 第五十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条 乡村垃圾实行户投放、村(社区)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集中无害化处理。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十一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站)、管网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加... 第五十二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二条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应当实施照明亮化,村庄内主要街道逐步配套建设照明设施,并保持完好和正常... 第五十三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三条 村庄主要街道应当实施硬化,并附设排水沟(管网);村庄内无残垣断壁,房前屋后无杂草、污泥、粪便等... 第五十四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大力推行村庄绿化,组织实施街道绿化、公共场所绿化,鼓励村民开展... 第五十五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五条 禁止向河道、水库、池塘、道路及其两侧沟渠倾倒、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焚烧秸秆、落叶或者生... 第五十六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的,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第五十七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及时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 第五十八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城镇景观照明设施损坏,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未及时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的,予以劝导、告诫,并责令改... 第六十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污损、陈旧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设施未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新... 第六十一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涂写... 第六十二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擅自砍伐树木的,处树木赔偿... 第六十三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六十五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第六十六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的,将餐厨... 第六十七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散煤、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 第六十八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宠物在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未即时清理或者拒不清理... 第六十九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 第七十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 第七十一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十一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 第七十二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