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二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擅自砍伐树木的,处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三)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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