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污损、陈旧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设施未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新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未立即修复、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