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八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城镇景观照明设施损坏,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未及时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