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八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城镇景观照明设施损坏,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未及时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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