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九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的,予以劝导、告诫,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落地招牌的,予以劝导、告诫,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的,予以劝导、告诫,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人行道、公共场地上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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