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四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不履行定时、定点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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