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三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