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八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八条 沿街门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门店外立面美观、整洁,牌匾、标识、灯箱等规范、完好;
(二)按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垃圾,不得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
(三)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落地招牌;
(四)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
(五)不得在人行道、公共场地上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
(六)不得设置道路路缘接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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