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镇容貌标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规划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