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二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城镇容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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