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四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及其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剪树木花草,防治病虫害,更新枯死树木,清除垃圾杂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